2007年12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12年前被人冒用学籍、户口丢了上学机会
打工妹怒讨“丢失的未来”
周孝清 鲁国夫

  偶然发现12年前被冒名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今年31岁的邱冬芳是江西省广丰县排山镇黄狮村村民,经历了12年的黑户生涯,去年10月回乡探亲时,她无意中得知当上黑户的原委:12年前,有人通过篡改她的学籍档案与户籍资料,冒名顶替她的中考成绩,获得顺利入学、就业机会。
  于是,邱冬芳将多名老师及相关人员、单位共九方告上了法庭。
  如果不是发现自己被冒名的真相,邱冬芳也许再也不愿提起当年的那场中考。1995年7月,邱冬芳从上饶市广丰县排山镇天柱中学(现排山中学)初中毕业。中考结束不久,她得知自己考了600分。
  但她没有等来通知书,当年10月,情绪低落的邱冬芳卷起行囊踏上了打工之路。
  外出打工当年,邱冬芳不慎将身份证丢失,她回家补办时,派出所说“邱冬芳”1995年就把户口迁移了,但具体不知迁到哪里,所以无法补办身份证。
  打工期间,因没有身份证一直办不了暂住证。12年来,邱冬芳进不了正规公司,只能做些零散的钟点工。
  邱冬芳发现这个秘密纯属偶然。那是2006年10月的一天,邱冬芳从杭州回乡看望生病的母亲,邂逅一同学,同学言谈间很羡慕她,说她在排山小学教书:“现在老师的工资、待遇挺好的。”这使她感到莫名其妙。
  打工刚回来,怎么被人认成小学教师呢?百思不得其解的邱冬芳试着给排山小学打了个电话,接电话的人告诉她:“我们学校的确有个叫‘邱冬芳’的,是上饶师范毕业的,她还有一个名字叫吴小燕。”
  “吴小燕?”邱冬芳终于记起来了,自己初三时有个同班同学叫吴小燕,但中考成绩比自己差很多,她怎么就从师范毕业了呢?
  邱冬芳觉得事情蹊跷,就托人到县教育局复印“邱冬芳老师”的档案。看到档案后,邱冬芳惊呆了。档案里的学籍卡和入团志愿书都是邱冬芳本人的,亲属栏里也有邱冬芳父母和姐姐的名字。但档案里的另一份《上饶师范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上,姓名还是“邱冬芳”,但多了一个曾用名“吴小燕”,入团时间、直系亲属情况和照片又全部换成吴小燕自己的。
  为查明真相,邱冬芳开始奔波于上饶与广丰之间,多次到各级教育、纪检及信访部门反映,直至写信到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和广丰县监察局、教育局先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查明吴小燕冒邱冬芳之名成为上饶师范学校委培生属实。
  调查表明,吴小燕的父亲为了达到让女儿就读师范的目的,买通了多名老师及相关人员,通过学籍串换、户口调包等方式,将女儿换成邱冬芳就读上饶师范,最后分配到排山小学。

  老师为蝇头小利“折腰”
  事情露馅之后,邱冬芳开始为自己讨要说法。
  广丰县纪委在调查后确认邱冬芳上学就业被冒名顶替的事实存在,户籍被迁也是事实。据调查,几名老师不惜葬送自己的前途,为的竟是蝇头小利。参与帮忙的当地一所中学的老师叶某收取“中华牌”香烟两条,并代吴小燕父亲送了现金1000元给上饶师范学校争取委培指标的经办人,另代送出现金300元。
  2007年3月27日,广丰县纪委将当年收受吴小燕之父好处、参与冒名顶替一事的现任五都中学教研处主任叶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而令人惊讶的是,冒名顶替者吴小燕却没有受任何处分。广丰县教育局办公室一位王姓主任说:“吴小燕当年确实是凭借邱冬芳的分数成为上饶师范的委培生,现在吴小燕已成为广丰县排山小学的一名老师。由于当时招生存在种种不规范,导致顶替一事发生,尽管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但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因此,他们不会对顶替者作出内部处分。”
  广丰县监察局局长俞志新表示,邱冬芳户籍是如何被迁走的,已难以查清,因为对迁移户口负有直接责任的村委会主任已经病故,户籍档案也经过了清理,无法查到迁移存根。
  面对这个结果,邱冬芳表示,广丰县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太轻。
  经邱冬芳不断反映,2007年7月,在江西省教育厅的直接干预下,吴小燕被停职,随后广丰县教育局登报将吴小燕的《教师资格证》声明作废。
  与此同时,邱冬芳的遭遇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今年7月,江西省城某报“公益律师”了解到邱冬芳的家境后,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将九方推上被告席
  邱冬芳将冒名者吴小燕及当年班主任周某、广丰县排山中学、广丰县教育局、广丰县公安局等九方列为被告,提出37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请求。在考虑其他因素及损害事实后,她再次提出了45万余元的新赔偿要求。
  2007年8月23日,广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双方对吴小燕侵犯邱冬芳的姓名权均表示认同,但对于吴是否侵害邱受教育权、赔偿数额及责任过失划定,双方发生了激辩。
  吴某父女代理律师认为,吴只是侵犯了邱的姓名权,并没有侵犯邱的受教育权。因为吴录取的是师范类委培生,当年争取委培指标十分困难,吴的父亲通过关系取得,所以邱冬芳此后没有继续接受教育与吴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同时,上饶师范学校代理人认为,就算当时邱冬芳没有收到任何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但只要邱有继续读书的意愿,就会寻找到其他上学机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邱冬芳自己放弃了受教育的权力。
  对于邱冬芳提出的45万余元的赔偿要求,九被告均认为过高。吴某父女的代理人认为,江西关于精神赔偿规定最高标准为5万元,而在本案中邱提出赔偿数额过高。他称,邱冬芳要求吴赔偿以她名义冒领的工资及以后工资损失共计24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吴领取此笔工资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不存在冒领之说。
  对此,原告代理人指出,邱的资料被他人盗用后,吴已拿到本属于邱的录取通知书,而按照我国录取规定,一个学生只能收到一份录取通知书。当年,虽然邱冬芳没有被填报的第一志愿录取,但已上了当年重点高中的录取分数线,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吴冒用邱的姓名,邱将收到第二志愿重点高中的录取通知书,获得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2007年12月3日,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小燕等4人被判赔偿邱冬芳共2.3万元,公安局、教育局等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邱冬芳表示无法接受判决结果。12月18日,邱冬芳告诉记者,12年来,吴小燕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让自己工作和生活承受了巨大痛苦和委屈,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她不服一审判决,决定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